其他
与他人合作运营民宿,房东以此要求解除合同
近年来
民宿产业发展迅速
不同于传统的饭店旅馆
它能让人体验当地风情
感受民宿主人的热情与服务
并体验有别于以往的生活
案 情 简 述
多年前
原告老周(甲方)与小张(乙方)
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
约定原告将自家的房产及空闲用地使用权
出租给小张使用
双方约定,未经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转租,后小张一次性给付老周租金及押金。2020年初,小张开始与某旅游信息咨询公司合作经营民宿,并签订协议,授权该公司通过线上、线下渠道,为其进行专业化的运营管理和网络推广销售。
小张与旅游信息咨询公司
合作运营民宿后
老周认为小张将房屋进行了转租
遂诉至蓟州法院要求收回房屋
法 院 判 决
接收案件后
法官仔细分析案情
认真审查老周所主张的
合同解除的事由是否成立
后经多方调查取证,最终认定,小张利用租赁的房屋及院落与他人(公司)合作经营民宿系对租赁物使用权的合理利用,未违反合同约定,故依法驳回了老周的诉讼请求。
后经上诉
二审法院维持原判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;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,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本案认真审查
合同效力及解除合同事由
谨慎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
正确评价了引入专业团队
参与民宿经营活动的法律属性
依法维护租赁市场稳定和
承租人合法权益
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
END
来源:蓟州法院 | 制作:陈美汐
往期精选